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待定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预赛:北区:7月16日至22日,吉林长春
南区:7月18日至24日,江苏武进曲棍球基地
决赛:待定
四、参加单位:
南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甘肃、新疆
北区:北京、河北、内蒙、天津、吉林、辽宁
五、参赛资格:
(一)在2009年度注册期(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持有中国曲棍球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
(二)报名并经身体素质测验合格者
(三)经正规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持有“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证明”。
(四)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前检查运动员的注册证,并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时公布经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
六、竞赛办法:
(一)预赛
1、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用小组单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名次赛,由小组赛1、2名,3、4名,5、6名进行附加赛决出1-6名。获前3名的队伍参加决赛。
2、单循环比赛时,根据报名顺序,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
3、在一场比赛中,净胜球超过10分(含),比赛即终止,比赛结果以及比分有效。
(二)决赛
1、第一阶段采用小组单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名次赛,由小组赛1、2名,3、4名,5、6名进行附加赛决出1-6名。
2、单循环比赛时,根据抽签决定比赛顺序。
3、在一场比赛中,净胜球超过10分(含),比赛即终止,比赛结果以及比分有效。
(三)决定名次的办法:
1、单循环比赛决定名次的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各队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队积分相等,则依次按以下办法决定名次:
(1)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胜者名次列前。
如仍无法决出名次,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定名次。
2、附加赛办法:
附加赛必须决出胜负。如比赛结束时比分相等,则采用加时赛办法决出胜负。加时赛分上下半场,各七分三十秒,中场不休息,双方交换场地后继续比赛。加时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如加时赛结束时比分仍然相等,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出胜负。
(四)竞赛规则
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则。
2、关于红、黄、绿牌的规定:
(1)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达三张者,则自然停止下
一场比赛。
注:(I) 不是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II) 一或两张黄牌后,又被出示一张红牌,这一或
两张黄牌不再累计。
(2)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即停止该场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技术代表或仲裁委员会对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则停赛一场后恢复比赛。
(3)预赛中的红、黄、绿牌不带入决赛;但无论预赛和决赛,第一阶段的红、黄、绿牌均带入第二阶段。
(4)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漫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行为,按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列》和中国曲协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分。
(五)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三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三套上装颜色必须与本队队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2、运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不带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3、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须印有实心号码,上衣背面号码高20cm并印有运动员姓名,短裙、短裤号码高7—9cm,守门员前胸、后背 均须佩带号码。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为1—32号。
5、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以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6、进入替补席的领队、教练等工作人员均应着统一服装。否则不得进入替补区。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获得决赛前四名的队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最佳运动员奖;
(四)设最佳教练员奖
如获奖运动队和个人在赛会期间发生违反赛纪和赛会规定的行为,组委会将立即取消奖励。
八、报名和报到:
(一)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3名、医生1名、运动员18名(每场比赛赛前1小时确定参加比赛的16名运动员),教练员兼运动员均占运动员报名数额。有外籍教练的队伍可再报一名翻译。
(二)报名办法:各参赛队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2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曲棍球部(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甲2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66927、传真010—87183547)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三)运动队、裁判员提前2天报到,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九、经费
参赛各队差旅费、伙食费、医药费、保险费自理,其它费用由大会负担。
十、其它
(一)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 《仲裁委员会条列》规定执行。
(三)申诉:
运动队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提出异议,需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后2小时内提出,过时不再受理。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需于赛后1小时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申诉费3000元上交仲裁委员会。申诉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在下一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运动队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判运动队胜诉,则退还申诉费,但不更改比赛结果。
(四)兴奋剂检查、性别检查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比赛在人造草皮曲棍球场地上进行。
十二、比赛球杆需符合中国曲棍球协会的最新要求。
十三、参赛队伍每队需派至少一名符合规定的随队裁判,否则需缴纳一定数量的裁判费用。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曲棍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