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待定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8月5日至12日
地点待定
四、竞赛项目:
男子、女子曲棍球比赛。
三、参加单位:
各省、市、自治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小学、业余体校曲棍球队均可报名。
五、报名参赛运动员规定:
报名参加2009年全国青少年曲棍球锦标赛的运动员年龄应为
(一)甲组: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乙组: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丙组: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如某组别参赛队不足3个队,则根据报名情况合并到其他组比赛,录取名次时分别录取。后备人才基地单位运动员年龄以骨龄为准。凡注册在后备人才基地的运动员只能代表本单位参赛。其他运动员年龄以户口本、身份证为准。
运动员应持有中国曲棍球协会颁发的注册证参赛或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香港、澳门和国外地区参赛队需向大会提供回乡证、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并出具健康证明和伤残保险证明。
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前检查运动员的注册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并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时公布经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名单。
六、竞赛办法:
(一)如参赛队不足6个队(含6个),则采用双循环办法比赛决出比赛名次。
(二)如参赛队不足10个队,则采用单循环加附加赛的比赛办法决出名次。获得单循环比赛第1、2名,3、4名,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最后名次。获第7、8、9名队伍不再参加比赛
(三)如参赛队超过10个(含10个队),则采用分组循环的比赛办法决定名次。获得各小组单循环赛第1、2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第1—4名,获得各小组单循环赛第3、4名的队进行附加赛,决出第5—8名,获得各小组单循环赛第5名的队进行附加赛,决出第9-10名。
(四)如参赛队超过12个(含12个队),竞赛办法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五)竞赛编排:
单循环比赛时,将根据报名顺序,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分组比赛时,按蛇行排列原则举行分组。
单循环比赛时,同省(市)队伍先进行比赛。分组比赛时,由同一省(市)的两个队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其位置相对应的队(如A组中4、5、8、9与B组中3、6、7、10相对应)相互调换。
(五)决定名次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1、单循环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单循环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单循环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
如仍相等,则采用罚点球办法决定名次。
(六)附加赛
必须决出胜负。如比赛结束时比分相等,则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分上、下半场,各五分钟,中场不休息,双方交换场地后继续比赛。加时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如加时赛结束时比分仍相等,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出胜负。
七、竞赛规则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六人制曲棍球规则”。
2、红、黄、绿牌规定:
(1)一名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A、不是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B、一或两张黄牌后,又被罚一张红牌,这一或两张黄牌不再累计。
(2)一名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则停赛一场后恢复比赛资格。
(3)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谩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行为,《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协会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分。
3、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三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三套上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颜色有明显区分。
(2)运动员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不带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3)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需印有实心号码,建议背面号码高20公分,短裙、短裤号码高7—9公分,守门员前胸、后背均需佩带号码。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为1—20号。
(5)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以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获得男、女组前六名的队分别予以奖励。
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1、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12名。
2、报名办法:各参赛队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曲棍球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3、报到:各运动队,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于赛前2天报到。
九、裁判员
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十、经费:
各参赛队差旅费、食宿费、医药费自理。
十一、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二、申诉
运动队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提出异议,需于第一次组委会技术会议后2小时内提出,过时不再受理。运动队如欲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需于赛后1小时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3000元申诉费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下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运动队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判运动队胜诉,则退还申诉费,但不得更改比赛结果。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